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拋棄繼承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34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349號
聲 請 人 丙○○
甲○○○
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○○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以利法院作業進行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,若有其他順位繼承
人,業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文件(例如:
存證信函、雙掛號回執或經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
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)。
二、本件聯絡人:靜股書記官黃世昌(聯絡電話0000-0000 分機
216 )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世昌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