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拋棄繼承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35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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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350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丙○○
丁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乙○○之出生別為次男,是聲請人應陳明被繼承人甲
○○是否另有其他子女,並提出該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。
二、聲請人即乙○○之胎兒之另一法定代理人陳麻衣之印鑑證明
,或其親自到院表明有拋棄繼承之真意。
三、被繼承人甲○○之父母陳萬貴、陳廖珠之死亡證明或除戶謄
本。
四、本件聯絡人:福股書記官廖素芳(聯絡電話0000-0000分機
211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廖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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