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公示送達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00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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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003號
聲 請 人 慶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○○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請求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相對人乙○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蔡凱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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