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公示送達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43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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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37號
聲 請 人 瑜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寄發予相對人之信函,因相對人
遷移不明,致無法送達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雖曾對「臺北市○○○路574 號8 樓」為
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,惟相對人於民國94年6 月29日
即已遷入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123 號3 樓之1 ,有戶籍謄本
在卷可按,聲請人既未向該址送達,自難認相對人有遷移不
明之情事,故本件聲請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,
其聲請為無理由,不能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吳文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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