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變更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45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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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52號
聲 請 人 豐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仲量聯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三七六三號提存事件,其提存物准以面額
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
一年期定存單代之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,民
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聲字第843號民
事裁定,曾提供面額共新台幣270萬元之建華商業銀行中正
簡易分行無記名可轉讓一年期定存單代替本院95年度存字第
857號提存事件之擔保物,並經聲請人以95年度存字第3763
號提存書,提存前項定存單270萬元後變換提存物在案。茲
以前開擔保物即將屆期,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,經核尚
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81條第1款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彥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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