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45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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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56號
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代 理 人 戊○○
相 對 人 瑞比染色試機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丙○○
丁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
捌拾肆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52
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
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
條第3 項之規定,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
定利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95條、第85條第2項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吳彩華
計 算 書
項 目 金 額(新台幣)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138,984元 相對人連帶負擔
公示送達費用 2,600元 同 上
合 計 141,584元 同 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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