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停止執行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51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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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18號
抗 告人 即
聲 請 人 雅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之4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吉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聲字第35
18號停止執行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9 月3 日本院裁定提起
抗告,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
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
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桂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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