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56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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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68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甲○○
丙○○
代 理 人 楊進興律師
相 對 人 新欣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
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經本院94年度訴
字第3388號、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428號判決確定
,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70%,餘由聲請人各負
擔10%。
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
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91
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
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
計 算 書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11,098元
合 計 11,098元
相對人應負擔其中之70%:
11,098X0.7%=7,769元(四捨五入)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黃慧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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