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83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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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31號
原 告 利旺纖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(價額)核定
為新台幣854,9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,36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陳素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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