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83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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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38號
原 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被 告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被 告 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63,300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919,4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月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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