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85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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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51號
原 告 丙○○
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戊○○、丁○○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房屋最新課稅現值核定
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
佰貳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施若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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