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86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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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66號
原 告 甲○○
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萬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朱俶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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