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86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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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67號
原 告 丙○○
戊○○
丁○○
乙○○
甲○○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孫則芳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階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
捌仟貳佰陸拾壹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 記 官 周其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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