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868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68號
原 告 甲○○○
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
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
訴訟代理人 方裕元律師
被 告 嘉晏光學眼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淑芬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