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447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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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472號
上 訴 人 界樺環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被上訴人 甲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13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
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96年8月9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
年月14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
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
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林蓮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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