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452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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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524號
原 告 乙○○
兼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○
被 告 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
四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曾靖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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