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45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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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55號
上 訴 人 漢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被上訴人 駿鑫科技有限公司
樓之5
兼法定代理 乙○○
人 樓之5
樓
被上訴人 昇鼎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甲○○
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
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九
十六年八月十三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,此項裁
定已於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收費處查詢簡答表附
卷可參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劉寶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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