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706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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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067號
原 告 丙○○
送達代收人 甲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高砂紡織股份有限公司
太平洋SOGO百貨新竹分公司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日裁定
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96年8 月19日
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
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官碧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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