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737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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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376號
原 告 乙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甲○○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甲○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
幣壹萬零玖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
,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。
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施若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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