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753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539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
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戊○○、甲○○、
丙○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並經移轉管轄至本院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
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叁萬捌仟玖佰叁
拾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玖佰肆拾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伍
仟玖佰肆拾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李承翰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