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3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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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
原 告 己○○
營業所:台北市○○路○段132號7樓
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訴訟代理人 戊○○
被 告 怡安班陶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
被 告 英商嘉福湯馬遜保險公證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原告聲請法官迴避,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林桂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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