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繼續安置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護字第6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護字第68號
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受安置人黃○○(性別年籍資料詳卷)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
二十三時起繼續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壹個月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鍾 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郭麗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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