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繼續安置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護字第7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護字第78號
聲 請 人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甲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甲(性別年籍如附表所示)自民國96年10月26日16時起繼
續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參個月。
聲請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法院書記官 尹遜言
附表
相對人甲即乙○○ (男、民國○○年○月○日生、身分證字號:
Z00000000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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