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指定遺產管理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財管字第7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79號
聲 請 人 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甲○○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○○(男,
民國○○年○ 月○ 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最後籍
設:臺北縣新店市○○路83號,於民國96年5 月20日死亡)之遺
產管理人。
准對被繼承人甲○○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。
被繼承人甲○○之繼承人,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
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,上述期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被
繼承人甲○○之遺產,於清償債權,並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剩餘
即歸屬國庫。
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○○之遺產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家事庭法 官 黃桂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陳俐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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