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重訴字第8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4號
被 告
即反訴原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律師
楚曉雯律師
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朱諾藝坊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等事件,反
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
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叁拾陸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
貳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
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林蓮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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