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重訴字第89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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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95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訴訟代理人 己○○
被 告 群郁貿易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戊○○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丁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
被 告 庚○○
辛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五
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呂欣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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