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重訴字第90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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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07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
訴訟代理人 戊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丙○○
甲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96年 7月12
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96年8月10日送達
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爰以裁定駁回之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許婉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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