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6
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193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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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930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1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6年3月4日、4月4日、5月4日
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彥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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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96年度除字第193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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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│發 票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( 個-月)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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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成田環保企業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50,000元 │95年10月25日 │AL0000000 │7 │
│ │限公司 魏美蘭 │忠孝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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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成田環保企業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50,000元 │95年11月25日 │AL0000000 │8 │
│ │限公司 魏美蘭 │忠孝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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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成田環保企業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50,000元 │95年12月25日 │AL0000000 │9 │
│ │限公司 魏美蘭 │忠孝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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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成田環保企業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50,000元 │96年1月25日 │AL0000000 │9 │
│ │限公司 魏美蘭 │忠孝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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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5 │成田環保企業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50,000元 │96年2月25日 │AL0000000 │9 │
│ │限公司 魏美蘭 │忠孝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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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6 │成田環保企業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50,000元 │96年3月25日 │AL0000000 │9 │
│ │限公司 魏美蘭 │忠孝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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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7 │成田環保企業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50,000元 │96年4月25日 │AL0000000 │9 │
│ │限公司 魏美蘭 │忠孝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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