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2
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217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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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173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89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6年5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媚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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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96年度除字第217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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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 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 備 考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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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1 │歐億股份有限公司 │第一銀行民權分行│95年6月5日 │71,228元 │WB0000000 │ │
│ │任于成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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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2 │美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第一銀行民權分行│95年6月5日 │28,916元 │VA0000000 │ │
│ │余斗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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