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9
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220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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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205號
聲 請 人 安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
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6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6年8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彥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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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96年度除字第220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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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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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安國國際科技股份有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│96年2月28日 │69,951元 │BK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乙 ○ │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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