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3
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226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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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262號
聲 請 人 傑紡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代 理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6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6年9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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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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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│發 票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( 個-月)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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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傑紡有限公司 羅俊│華僑商業銀行城東│12,804元 │96年5月3日 │AA0000000 │5 │
│ │傑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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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傑紡有限公司 羅俊│華僑商業銀行敦化│465,142元 │96年4月3日 │AA0000000 │4 │
│ │傑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傑紡有限公司 羅俊│華僑商業銀行敦化│646,688元 │96年4月3日 │AA0000000 │4 │
│ │傑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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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劉寶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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