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7
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230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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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01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1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如附表編號1之支票已於民國96年7月19
日,編號2之支票已於96年8月19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
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民事民二庭 法 官 蔡政哲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曾靖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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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96年度除字第230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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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│發 票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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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添利有限公司王志青│第一商業銀行中崙│111,300元 │96年3月15日 │XA0000000 │3個月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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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添利有限公司王志青│彰化商業銀行西松│26,250元 │96年4月15日 │CM0000000 │4個月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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