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6
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230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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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04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0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6年8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
法 官 管靜怡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趙郁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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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96年度除字第230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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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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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89ND0000000-0 │股票 │1 │1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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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89ND0000000-0 │股票 │1 │1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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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89ND0000000-0 │股票 │1 │1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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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89ND0000000-0 │股票 │1 │1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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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5 │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89ND0000000-0 │股票 │1 │1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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