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230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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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2307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,但聲請除
下同)1,000元,民事訴訟法
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依上開法條規
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
民事第四庭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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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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