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8
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235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56號
聲 請 人 聯華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9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6年8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彥樺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96年度除字第2356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美金)│滙票號碼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聯華鐵工廠股份有限│HSBC BANK NEW YORK│96年3月5日│2,950元 │12262 │
│ │公司 │BRANCH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