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9
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238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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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81號
聲 請 人 櫻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林姿慧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1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6年8 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坤典
法 官 匡 偉
法 官 賴武志
本判決不得上訴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施若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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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96年度催字第151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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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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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三僑實業股份有│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│96年5月15日 │ 372,579元 │CB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廖偉志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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