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8
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238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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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388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8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6年8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許婉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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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96年度催字第88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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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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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敦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敦│96年2月16日 │900,000元 │30871 │ │
│ │南分行 吳勝天 │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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