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9
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240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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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408號
聲 請 人 統奕包裝股份有限公司
1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代 理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5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6年8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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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96 年度除字第 2408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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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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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齊聖彥有│台北國際商業│94年9月30日 │280,381元 │ UL0000000│
│ │限公司 │銀行松山分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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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太元食品│華泰商業銀行│94年9月30日 │ 91,515元 │ AA0000000│
│ │ │永吉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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