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8
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248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484號
聲 請 人 丙○○
代 理 人 乙○○
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4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6年8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民事民二庭 法 官 蔡政哲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曾靖雯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96年度除字第2484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│備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│彰化商業銀行大安分│96年4月13日 │8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鑑中心基金會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劉維琪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