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9
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249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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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491號
聲 請 人 安和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○
代 理 人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19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6年9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秀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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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96年度除字第249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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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本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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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安和金屬工業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建│95年12月4日 │262,500元 │CU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甲○○○ │成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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