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秩字第1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
113年度北秩字第10號
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
被移送人 孫淑敏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
國112年12月23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孫淑敏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,經勸阻不聽,處罰鍰新臺幣
貳仟元。
事實及證據理由
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
㈠時間:民國112年5月28日起至同年10月23日止。
㈡地點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樓。
㈢行為:被移送人於上揭時、地,無故撥打110報案專線127通
,經勸阻不聽。
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:
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。
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函、掛號函件執據、郵件查詢結果等件在
卷可稽。
三、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,經勸阻不聽者,處拘留或新
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
有明文。經查,被移送人於上揭時、地無故撥打110報案專
線127通,經勸阻不聽,顯已嚴重影響其他民眾報案權益,
爰審酌被移送人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,及審酌被移送人之
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
罰鍰。
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85條第4款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
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鳳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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