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秩字第六五六號
移
被 移送 人 甲○○
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五月二十七日北市警安
分刑秩字第0九一六二二七一六0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定如左:
甲○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,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。
如理由欄末項所列之物沒入。
事實理由及證據
一、事實:被移送人於左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
(一)時間: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許。
(二)地點:台北市○○○路與延吉街口
(三)行為: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。
二、理由:右開事實,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:
(一)被移送人甲○○於警訊時之自白。
(二)證人林奇賢、丁建栓之證言。
(三)經警察當場查獲。
(四)淨重零點一六公克之第三級毒品「K他命」壹瓶扣案可證。
三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、第六十六條第一款、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
一款、第三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四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謝明珠
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敍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月 日
書記官 呂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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