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/09/20
聲請定應執行刑
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北簡聲字第6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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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聲字第六二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
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如左:
主 文
甲○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,應執行罰金貳萬貳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叁佰元折算壹日
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甲○因犯公共危險案件,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
之宣告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核認為正當,
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、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一條第七款、第
四十二條第二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曾部倫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五日內本庭(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一二六巷一號)提出抗
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
法院書記官 許春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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