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/09/09
過失傷害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2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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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二九號
原 告 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法定代理人 陳德清
右被告甲○○因九十一年度店交簡字第四三五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訴訟
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
第一項前段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
法 官 匡 偉
法 官 黃桂興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
法院書記官 戴伯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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