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北簡字第1752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
即 反訴原 告 馬冿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楊芳苓間請求修復漏水
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本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
萬4,08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325元;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
為36萬0,44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955元,合計共8,280元(
計算式:2,325元+5,955元=8,280元)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000號)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