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北簡字第478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478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秀枝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儷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本院民國113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
新臺幣(下同)4,052,95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,791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則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黎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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