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北簡字第988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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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9880號
原 告 傑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迅吾
訴訟代理人 何威儀律師
被 告 李鴻道
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
銷。並指定於民國一百○○○年○月○○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
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73號案件影響本件民事訴訟
之裁判,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,而於民國
112年8月15日裁定命在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。
二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,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,並指
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
論程序。兩造如有補充訴訟資料,請至遲於下次庭期之前7
日具狀到院,繕本自寄對造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徐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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