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北重訴字第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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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重訴字第9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欣湛然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駿朋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仁有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
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9,375,31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,816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蘇冠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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