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北小字第486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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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小字第4868號
原 告 陳建銘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廖家逸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廖家逸之最新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此為法定
必備之程式。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
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
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雖以「廖家逸」為被告,然未提出被告之年籍資
料(如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字號)及戶籍謄本等足以具體特
定當事人之事項。又本院依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車牌號碼
000-0000號車輛之車主並非本件被告廖家逸,是本院仍難以
確定其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,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,核與前
開應備程式不合,應予補正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蘇炫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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