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返還電信費欠款
TPEV 112年度北小字第509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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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北小字第5099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
蘇偉譽
被 告 繆慧臻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
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參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
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
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參拾元為原告預
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
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 段000 巷0 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
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 記 官 林玗倩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計 算 書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
合 計 1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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